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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的权利:对党组织、党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对党组织、行政机关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权提出复查、复核。

    信访人的义务:信访人应当依法、逐级、有序信访,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等法定义务;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证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动、串联他人信访,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友情提示: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查看详情)

    三、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1.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2.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3.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四、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1.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收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2.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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